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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表面处理网】近日,广东工会大厦工会主席刘泳仪被解雇一事,省总工会表示会进一步了解相关情况,对相关问题依法依规处理,不会偏袒任何一方。据媒体报道,刘泳仪是因为帮职工维权,为职工争取加班费、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而得罪了单位领导,遭到打击报复。
此事在社会上引起了不小骚动,工会的职责、地位问题再次被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,工会是否应该存在?如果存在,是否能履行职责?工会到底是行政的助理还是职工的代表?如果都不是,那么工会到底扮演什么角色?
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,这也是工会成立的必要条件。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》的要求,工会在企、事业单位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,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。
工会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,在维护职工政治权利的同时,维护职工的劳动权利和物质文化利益,把参与协调劳动关系,调节社会矛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,努力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的长期稳定。企、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、法规,侵犯职工合法权益,工会有权要求企、事业单位行政方面或者有关部门认真处理。
作为工会主席的刘泳仪帮职工维权,是积极履行工会职责的表现,行政相关部门理应认真接受监督,与工会共同协商解决,而不是以此为“借口”解雇工会负责人。
最新的《劳动合同法》关于企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有明确规定: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,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,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;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,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,仍不能胜任工作的;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,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,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,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。
很显然,刘泳仪和上面三条规定均沾不上边,为此,该单位必须对解雇原因作出合理解释,否则将触犯《劳动合同法》。对事态的进一步发展,社会也将继续关注。
整个事件过程其实很简单,依照法律的准绳,没有过多讨论的必要,但通过此事,让社会的关注焦点再一次转向工会的职责、地位问题,中国工会的生存现状令人担忧。目前很多企、事业单位都成立有工会,但大多处于“无政府状态”,形同虚设。
给人感觉工会就是偶尔开开会,发发电影票,组织旅游……等等,真正涉及到职工维权时总是缩手缩脚,根本没尽到工会最基本的责任。而造成这种现状的根本原因无非是行政权力的扩大化,企业监督机构的溃乏,以及企业用人机制的不规范。作为职工权益代表的工会无法独善其身于行政之外,而被沦为实实在在的行政助理或奴役,如此复杂的地位,怎能履行职责?
全社会都在呼吁工会依法履行自身职责,说明很多职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证,是一个既成事实的社会问题。要解决这个问题,不是简单的立法或下几道文件就可以实现的,有关部门必须要严格执行。
如果工会的权利得不到正名,单凭职工个人是无法与单位抗衡的,这样下去,职工的合法权益永远都得不到保证,单位与职工的关系就和资本家与工人的关系一样,变得赤裸无遗。再有良的企业,在经济利益面前,一样会出卖自己的员工,况且世上的企业几乎是无良的。
在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体制下,劳动者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,工会的存在势必要增加这种维权的法码,而不是沦为维权的牺牲品。